一名员工在微信朋友圈中辱骂公司。法院裁定不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5-12-08 10:19
因员工对公司处理此事不满,在朋友圈指责公司,是否侵犯了公司声誉?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正义。近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撤回,最终裁定涉案员工的言论不构成侵犯公司名誉权。法院指出,对雇主工人的合理批评不应被视为侵犯雇主的名誉权。如果雇员针对雇主的言论确实不当,则必须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者的犯罪程度、言论的影响范围和圣诗的后果。对于犯罪者犯罪程度明显轻微的情况,影响范围言论次数有限,且未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宽容义务,不得认定劳动者的言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名誉权。 2022年11月18日,罗某奇通过其私人微信账号发布了广东某数字媒体高管与其微信账号的对话截图,并配文:“公司因疫情不发工资,自找麻烦”,并使用侮辱性言语。朋友圈图片显示,公司管理员向罗某奇发出“……每部手机每天罚款1000元!2022年11月17日起!”公司另一名员工在朋友圈下评论:“……我谨代表公司向您郑重表达:1、您的朋友圈违背了基本事实……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况。他发文:“公司的规定大于法律?……”罗某奇在朋友圈评论:“了解一下这家公司,避免掉坑”、“他们的眼睛分不清猫狗,我也想笑”等内容。 2022年11月22日,广东某数码公司通过公司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11月18日,我司员工罗某奇在广东多次发短信,使用贬义词侮辱罗某奇。他通过微信回复微信好友的提问,称“某副总”“素质很低,没有职业道德”,“社会混蛋”。在回答“某董事长”的相关问题时,他表示: “这个女人专业素质很差”、“没有底线” 罗某奇在发布本案争议言论时,与广东某数码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n、罗某奇声称发布的朋友圈被隐藏,广东某数码公司证实朋友圈内容不能视为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罗某奇发布涉案朋友圈的行为不构成名誉骚扰,驳回广东某数码公司诉讼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某奇侵犯了广东某数码公司的名誉权,改判罗某奇承担侵权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即便是罗某奇的部分言论,也不构成侵犯广东某数码公司名誉权。释疑:为何认定这不构成侵犯公司名誉权?钍法院指出,即使罗某奇的部分陈述不实,当罗某奇与广东某数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程度等因素来判断员工是否享有权利,以及伤害后果。一方面,本案两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人格、经济、组织上处于从属地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与工人相关的言论的影响也不同于雇主言论的影响。鼓励职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但当劳动者的相关言论确实不当时,也应充分考虑犯罪者的犯罪程度、言论的影响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对劳动者给予适当的保护。并适当确定劳动者言论的性质,平衡劳动者言论自由与用人单位名誉权的关系。而且,在行为人过错明显轻微、言论影响范围有限、未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一定的宽容义务,不得认定劳动者的相关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否则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罗某奇关于“因疫情无法支付工资”的说法与广东某数字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确实不妥,但不足以构成诽谤。因为罗某奇做出这个表态是有原因的,那就是广东某数码公司表示,罗某奇归还手机没问题,而某数码公司则表示,罗某奇归还手机没问题。广东任某当天没有支付罗某奇的工资。从双方随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双方当时对罗某奇的工资存在争议,且广东某数码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并未正常支付罗某奇的工资。考虑到上述情况,罗某奇作为一名工人,对广东某数码公司的细化要求表示不满和抗议,并表示该公司因“因疫情无法支付工资”而“自找麻烦”,这符合普通人面对雇主无理要求时的正常反应。而且,罗某奇发表这一声明时,真实发布的是他与广东某数码公司员工的谈话截图,使其成为罚款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论点。罗某奇的朋友圈好友结合文字,截图具体了解双方因公司拟罚款而产生的纠纷。罗某奇并无恶意诽谤广东某数码公司财务状况的意图,其行为的犯罪程度也较轻。此外,罗某奇发表的其他言论均属意见表达。广东某数码公司对罗某奇处以罚款,并发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警告通知书”。罗某奇发表相关评论时,附有罚款通知书和“警告通知书”。所发表的,是个人根据实际工作经历和感受做出的主观评价。它是雇主对员工相关行为的情感表达。情节轻微,很难认定为恶意侮辱。而且,从其言论影响范围来看,罗某奇发表相关评论后得到他的朋友圈截图后,广东某数码公司的工作人员立即回复罗某奇的朋友圈进行澄清。广东某数码公司通过该公司微信公众号瞬间发帖称,罗某奇涉案的说法不实。广东某数码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以其他方式否认了相关人士罗某奇的通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罗某奇言论的影响。而且,诉讼时罗某奇发布的朋友圈内容已无法显示。广东某数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时刻时刻的存在。罗莫奇后续并未发表任何相关评论。瞬间评论的影响力有限。从受伤后果来看,罗某奇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自己的经历和主观感受,并发表了情绪化的言论和观点。虽然他用的词是该案证据虽然有力,但不足以证明其在朋友圈发帖导致广东某数字公司的社会评价较低。为此,甚至罗某奇的一些表述也不妥当,考虑到其与广东某数码公司劳动关系,并考虑到其过错程度显着轻微损害了广东某数码公司的声誉,故判决驳回广东某数码公司的诉讼。
编辑:王志涛